預算金額
1,400,000
決標金額
—
底價
—
截止投標
2026-03-11 17:00
招標/決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投標家數 / 得標
—
公告時間軸
- 2026-02-26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原文 ↗
行情分析:同類案決標/預算比
| 比較範圍 | 樣本數 | 決標/預算 P25 | 中位數 | P75 | 決標/底價中位 | 平均投標家數 | 單一投標比例 | 期間 |
|---|---|---|---|---|---|---|---|---|
| 臺北市同類案 | 11 | 85.5% | 93.3% | 100.0% | 99.4% | 1.5 | 73% | 2023-10-30 ~ 2025-12-23 |
| 全國同類案 | 71 | 97.8% | 99.8% | 100.0% | 100.0% | 1.3 | 80% | 2023-07-06 ~ 2026-08-11 |
以本案預算 1,400,000 與「臺北市同類案」中位數估算,參考決標區間約 119.7 萬 ~ 140.0 萬(樣本 11 件,僅供參考)。
公告完整內容
其他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履約期限
- 自本機關通知履約之日起算一年。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一、【投標廠商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投標廠商須為執業會計師所屬之會計師事務所或內部聘有會計師辦理財務稅務諮詢之法律(律師)事務所,並有就財務規劃或理財投資提供財務稅務法律議題諮詢服務之能力。 5.投標時應附具上述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供驗,本機關得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正本以供核對。 二、【評審方法、項目及配分(總分100分)】 1.本案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2.廠商經驗及履約能力(15分)。 3.本案負責人員之簡介(15分)。 4.服務品質及專業度(30分)。 5.價格合理性(30分)。 6.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5分)。 7.簡報及答詢(5分)。 其餘詳招標文件「規格書_柒、招標及評審方式」規定。 三、【其他須知】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可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4.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5.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6.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7.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為本機關利害關係人,須俟本機關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8.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9.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10本案業務承辦人: (一)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陳先生,電話(02)2349-7034 (二)採購使用單位:財富管理部劉先生,電話(02)2349-7193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詳附加說明一。
- 是否刊登公報
- 否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無預算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詳附加說明一。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招標資料
- 公告日
- 115/02/26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是否屬統包
- 否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是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機關資料
- 聯絡人
- 陳志揚
- 傳真號碼
- (02)23142026
- 單位名稱
- 總務處
- 機關代碼
- A.7.31.1
- 機關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重慶南路1段120號
- 聯絡電話
- (02)23497034
- 電子郵件信箱
- Bot13301@mail.bot.com.tw
採購資料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後續擴充
- 否
- 標案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業務』財務稅務及法律諮詢服務」採購案
- 標案案號
- 133-115-B037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863-租稅服務
- 辦理方式
- 自辦
- 預算金額
- 1,400,000元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領投開標
- 截止投標
- 115/03/11 17:00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開標地點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100006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 開標時間
- 115/03/12 10:00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100006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 178元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 8元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 20元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50元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為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雙方權益。